张某在宁波一家国有企业担任财务,工作之余,喜欢看直播,打赏主播。为了获得更多与主播互动的机会,张某的打赏频率越来越高,金额也逐渐增加,于是,手中掌握着公司大量资金进出的张某动起了歪脑筋。
2017年7月开始,张某职务便利,陆续以各种虚假名义从公司账户提现,在网络直播间挥霍打赏。直到2022年4月,张某得知审计单位将对公司进行审计,担心侵吞公款之事败露的张某,向公司退还了一部分侵吞款,并向公司领导交代了自己的行为。4月23日,张某在公司领导的陪同下向鄞州区公安分局投案,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,其当时已经侵吞了公司公款1900余万元。
本案中,张某涉嫌贪污罪的事实并没有争议,为张某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关键就在于自首情节的认定。张某虽自动投案,但公诉机关以张某“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”为由不予认定张某的自首情节,理由是张某在最初的讯问中虚构了非法占有资金的主观意图。辩护人钱龙明律师在审判阶段提出,张某主动投案,如实供述贪污事实,对贪污资金使用性质作了辩解,虽后查证为不实辩解,但其供述不影响司法机关推定其主观犯罪要件的成立,也即不影响如实供述的成立,张某应被认定有自首情节。一审法院最终综合案件事实,采纳了律师要求认定自首的辩护意见,给予了张某从轻处罚。
2023年3月16日,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75万元。